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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保护知识产权有关规定简介

新加坡保护知识产权有关规定简介

新加坡政府一直致力于把新加坡建成重要的区域知识产权中枢。因此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鼓励,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同时通过资金支持等手段积极营造鼓励创新、方便智力成果产业化的科研、政策和商业环境。


新加坡还是众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公约和国际组织的成员,包括《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马德里协议》(Madrid Protocol)、《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布达佩斯条约》(Budapest Treaty)、《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P righ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等。


在新加坡国内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有专利、商标、注册外观设计、版权(著作权)、集成电路设计、地理标识、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以及植物品种。新加坡分别制定了单项法规对这些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一、专利


在新加坡规范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是《专利法》(Patents Act)。要获得专利法保护必须向专利登记处(Registry of Patents)提交专利申请,申请中要包含专利的相关信息,包括发明以及操作说明和相关披露。专利法没有明确列出哪些发明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规定了不能取得专利的发明,如具有攻击性、不道德以及反社会的行为。而可以获得专利的发明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应用性。专利有效期是自申请之日起20年。

二、商标


新加坡保护商标的主要法律是《商标法》(Trademarks Act)。商标注册可以通过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网站或到亲自到该局注册。知识产权局会对商标特性进行审查,整个注册过程通常需要一到两年。商标注册后保护期一般为10年,在支付更新费用后可以不断延续。

三、版权


新加坡规范版权的主要法律是《版权法》(Copyright Act),它的保护范围包括小说、软件程序、剧本、活页乐谱、绘画作品等。在新加坡取得版权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作品的作者或创作人是新加坡公民或居民,该作品首次在新加坡出版。在新加坡外以外的地方取得版权的作品也可以在新加坡得到保护,条件是作品的作者或创作人是加入WTO或《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该作品首次在WTO或《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出版。版权期限根据受保护对象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文学、戏剧、音乐或非摄影艺术作品的版权期限为作者的终生以及之后的70年,录音作品和电影作品的版权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的70年,电视广播、电台广播或有线电视节目的版权期限为节目发表后的50年。

有关新加坡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优惠政策可查询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网站,网址是 www.ipos.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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