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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设立登记指南第七部分-股东

台湾公司设立登记指南第七部分-股东


如非另有说明,本指南所述“台湾公司”,系指根据台湾《公司法》及《商业登记法》设立登记的有限公司。
本指南专为本事务所之客户而编制。旨在给予拟在台湾设立登记公司之人士,对《公司法》就设立登记公司之要求有基本认识。本指南所提供的,仅属一般性参考数据,如有疑问或希望获得更详尽的数据,可直接征询本会计师事务所。
如客户希望了解台湾公司设立登记后的各项维护责任,可以参阅本事务所编制的“台湾公司维护指南”。
本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广泛及私人性有关公司设立、审计、税务、会计等服务,并提出改善财务管理之意见。
本会计师事务所诚意为阁下提供最新资料及优良服务。


 

启源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执业会计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第七部分 股东

一、 股东的资格
 

台湾《公司法》对台湾公司的股东的身份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任何国家或地区之公民,或于任何国家或地区设立成立之有限公司,含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成为台湾公司的股东。自然人股东无年龄及行为能力之限制。除此以外,台湾政府亦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注册登记后,应发给股单,股单上载明“公司名称、设立登记日期、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发给股东之日期”。公司股东,由全体董事签名或盖章。


由有行为能力之股东才能出任公司董事。

二、 股东的资格限制
  有限公司不得为他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之合伙人;如为他公司有限责任股东时,其所有投资总额,除以投资为专业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经全体股东同意,取得股东同意或股东会决议者外,不得超过本公司实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三、 股东的人数
  根据《公司法》,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少是一个,人数没有上限。

四、 股东的权利义务
 

股东虽然是公司投资者,公司的利益亦是全体股东的利益。虽然股东是公司股份的持有人,却不等于是公司业务的负责人,因为法人公司的业务管理和股权控制是分开的。董事或是董事会,拥有公司日常管理和营运的权力。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应由各股东全部缴足,不得分期缴款或向外招募。


股东行使以下各项权力:执行业务、订立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股东、股份转让、更改公司名称、减少资本、增加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清算、董事任免、经理人任免等。


1. 股东应以全体之同意订立及修改公司章程,签名或盖章确认。
2. 公司增资,应经股东过半数之同意。但股东虽同意增资,仍无按原出资数比例出资之义务。不同意增资之股东,对章程因增资修正部份,视为同意。
3. 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可以减资。
4. 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可以变更其组织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组织后之公司,应承担变更组织前公司之债务。
5. 公司增资时股东不按原出资数比例出资时,经全体股东同意,增加新股东。
6. 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就有行为能力之股东中选任公司董事。不执行业务之股东,均可以行使监察权,可以随时向执行业务之股东质询公司营业情形,查阅财产文件、账簿、表册。
7. 有限公司的经理人委任、解任及报酬,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8. 如董事有为自已或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之行为,应对全体股东说明其行为之重要内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方可为之。
9. 股东非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不得以自已出资的全部或部份转让于他人。

五、 股东的表决方式
 

每一个股东不问出资多少,都有一表决权。但可以在章程中约定按出资额比例分配表决权。


政府或法人为股东时,其代表人不限于一人。但其表决权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综合计算。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时,其代表人行使表决权应共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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