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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设立登记指南第三部分-公司名称

台湾公司设立登记指南第三部分-公司名称

如非另有说明,本指南所述“台湾公司”,系指根据台湾《公司法》及《商业登记法》设立登记的有限公司。
本指南专为本事务所之客户而编制。旨在给予拟在台湾设立登记公司之人士,对《公司法》就设立登记公司之要求有基本认识。本指南所提供的,仅属一般性参考数据,如有疑问或希望获得更详尽的数据,可直接征询本会计师事务所。
如客户希望了解台湾公司设立登记后的各项维护责任,可以参阅本事务所编制的“台湾公司维护指南”。
本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广泛及私人性有关公司设立、审计、税务、会计等服务,并提出改善财务管理之意见。
本会计师事务所诚意为阁下提供最新资料及优良服务。

 

启源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执业会计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第三部分 公司名称

一、 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
 

公司名称之登记应使用台湾繁体中文,以教育部编订之国语辞典或辞源、辞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为限。

公司名称除特取名称及组织种类组成外,并应标明下列文字:

  1. 地区名。
  2. 表明业务种类之文字。
  3. 堂、记、行、企业、实业、展业、兴业或工业、商事等表明营业组织通 用或事业性质之文字。公司名称标明前项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文字者,其排列顺序依其款次,并置于特取名称之后,组织种类之前。外国公司名称应标明国籍,并置于地区名或特取名称之前。
  4. 公司名称标明业务种类者,以一种为限。

公司名称不得使用下列字:

  1. 管理处、服务中心、福利中心、活动中心、农会、渔会、公会、工会、机构、联社、福利社、合作社、研习班、研习会、产销班、研究所、事务所、联谊社、联谊会、互助会、服务站、大学、学院、文物馆、小区、寺庙、基金会、协会、社团、财团法人或其他易于使人误认为与政府机关或公益团体有关之名称。
  2. 关系企业、企业关系、关系、集团、联盟、连锁或其他表明企业结合之字。
  3. 其他不当之文字。

公司之特取名称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1. 单字
  2. 连续四个以上迭字或二个以上迭词。
  3. 我国及外国国名。但外国公司其本公司以国名为公司名称者,不在此限。
  4. 表明业务种类之文字,以及堂、记、行、企业、实业、展业、兴业或工业、商事等表明营业组织通用或事业性质之文字。
如有从事货品进出口买卖之需要者,可依照「贸易法」第9条规定,向贸易局申请进出口厂商登记,并登记英文名称。

二、 如何判断公司名称是否相同
 

两个公司名称是否相同,应就其特取名称采通体观察方式审查;特取名称不相同,其公司名称为不相同。公司名称中标明不同业务种类或可资区别之文字者,纵其特取名称相同,其公司名称视为不相同。

可资区别之文字,不含下列之文字:

  1. 公司名称中所标明之组织种类、地区名、新、好、老、大、小、真、正、原、纯、真正、纯正、正港、正统、堂、记、行、号或社之文字。
  2. 公司标明之特取名称及业务种类相同者,于业务种类之后,所标明之企业、实业、展业、兴业或工业、商事等表明营业组织通用或事业性质之文字。

三、 公司名称预查申请人的资格
 
  1. 设立登记以将来设立登记时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有限公司之股东或两合公司、无限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为限;其以法人为申请人时,应加列代表人或将来指派至新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之代表人姓名。
  2. 变更登记:以现任代表公司之负责人为限。
  3. 外国公司:为其在中华民国境内指定之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或将来分公司之经理人。
  4. 前三款之申请案委托代理人者,以会计师、律师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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