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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有限公司维护指南第九部分-财务报告编制责任简介

台湾有限公司维护指南


如非另有说明,本指南所述“台湾公司”,系指根据台湾《公司法》及《商业登记法》设立登记的有限公司。
本指南专为本事务所之客户而编制。旨在给予拟在台湾设立登记公司之人士,对《公司法》就设立登记公司之要求有基本认识。本指南所提供的,仅属一般性参考数据,如有疑问或希望获得更详尽的数据,可直接征询本会计师事务所。
如客户希望了解台湾公司设立登记后的各项维护责任,可以参阅本事务所编制的“台湾公司维护指南”。
本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广泛及私人性有关公司设立、审计、税务、会计等服务,并提出改善财务管理之意见。


本会计师事务所诚意为阁下提供最新资料及优良服务。



 

启源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执业会计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第九部分 财务报告编制责任简介

一、 编制财务报表之要求
 

根据《公司法》规定,台湾有限公司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董事应编造营业报告书、财务报表、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等各项表册,分送各股东,请其承认。如表册送达后逾一个月未提出异议者,视为股东承认。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于弥补亏损完纳一切税捐后,分派盈余时,应先提出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但法定盈余公积已达资本总额时,可不用再提取。


除法定盈余公积外,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约定,或股东全体之同意,另外提取特别盈余公积。

二、 编制财务报表之依据
 

《商业会计法》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衡量会计信息适用顺序,依序为公司法、商业会计法、商业会计处理准则、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换言之,依公司法设立之有限公司,须根据台湾的公司法、商业会计法、商业会计处理准则、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三、 会计年度及变更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凡属公司组织者,其会计基础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上会计年度应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原有习惯或营业季节之特殊情形呈经该管稽征机关核准者,得变更起讫日期。


新设立之有限公司,成立当年度若营业期间不满一年者,应将其所得额按实际营业期间相当全年之比例换算全年所得额,依规定税率计算全年度税额,再就原比例换算其应纳税额。营业期间不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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