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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有限公司维护指南第八部分-业务会计凭证及记录存盘指引

台湾有限公司维护指南第八部分-业务会计凭证及记录存盘指引


如非另有说明,本指南所述“台湾公司“,系指根据台湾《公司法》及《商业登记法》设立登记的有限公司。
本指南专为本事务所之客户而编制。旨在给予拟在台湾设立登记公司之人士,对《公司法》就设立登记公司之要求有基本认识。本指南所提供的,仅属一般性参考数据,如有疑问或希望获得更详尽的数据,可直接征询本会计师事务所。
如客户希望了解台湾公司设立登记后的各项维护责任,可以参阅本事务所编制的“台湾公司维护指南§。
本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广泛及私人性有关公司设立、审计、税务、会计等服务,并提出改善财务管理之意见。


本会计师事务所诚意为阁下提供最新资料及优良服务。



 

启源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执业会计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第八部分 业务会计凭证及记录存盘指引

一、 引言
 

根据台湾《公司法》、《所得税法》、《税捐稽征法》、《商业会计法》、《商业会计处理准则》、及《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规定,每家公司都需要妥善保存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相关文件,按时完整记录公司账目,并且每年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有限公司资本额达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一定数额以上者其财务报表,应先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另依所得税法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之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委托会计师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签证申报;其办法由财政部定之。



二、 关于会计凭证账簿编制保存之要求
 

有限公司会计事务的处理,其适用的顺序为公司法、商业会计法、商业会计处理准则、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一般来说,有限公司应依商业会计法的规定处理会计事务。

公司应根据原始凭证 ,编制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登入会计账簿,并根据分类账簿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凭证是处理会计事务的来源,将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结果,除以财务报表传达给内外部使用者外,更是税务稽征机关查核营利所得之依据,公司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相关之费用与损失,都应取得适当合法凭证,才可列为公司的费用或损失。但超过税法规定限额之超限部分,或取得之凭证不符合税法规定者等,均应予以帐外调整,不得列为当期费用或损失。


会计事项之发生,均应取得、给予或自行编制足以证明的会计凭证,公司根据原始凭证(外来、对外及内部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收入、支出及转账传票),根据记账凭证登入会计账簿,对外会计事项应有外来或对外凭证,内部会计事项应有内部凭证以资证明。

公司必须设置之会计账簿,为普通序时账簿及总分类账簿。制造业或营业性质特殊者,并得设置纪录成本之账簿或必要之特种序时账簿及各种明细账簿。

公司设置之账簿,除有关未结会计事项者外,应于会计年度决算程序终了后,至少保存10年;至于依照税法规定应自他人取得之凭证及给予他人凭证之存根或副本等各项会计凭证,除应永久保存或有关未结会计事项者外,应于会计年度决算程序终了后,至少保存5年。而纳税收据的保存年限,则为避免将来查证欠税时引起争执,亦以保存 5年为妥。


上述账簿、会计凭证,于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定后,除应永久保存或有关未结会计事项者外,得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后以缩影机或电子计算器磁鼓、磁盘、磁盘、磁带、光盘等媒体将会计凭证按序缩影或储存后依上述规定年限保存,其账簿及原始凭证始得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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