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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有限公司维护指南第四部分-董事变更

台湾有限公司维护指南


如非另有说明,本指南所述“台湾公司“,系指根据台湾《公司法》及《商业登记法》设立登记的有限公司。
本指南专为本事务所之客户而编制。旨在给予拟在台湾设立登记公司之人士,对《公司法》就设立登记公司之要求有基本认识。本指南所提供的,仅属一般性参考数据,如有疑问或希望获得更详尽的数据,可直接征询本会计师事务所。
如客户希望了解台湾公司设立登记后的各项维护责任,可以参阅本事务所编制的“台湾公司维护指南§。
本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广泛及私人性有关公司设立、审计、税务、会计等服务,并提出改善财务管理之意见。


本会计师事务所诚意为阁下提供最新资料及优良服务。



 

启源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执业会计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第四部分 董事变更

一、 引言
 

根据台湾《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于更换董事后,以指定表格通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


更换董事指:
1、公司辞退现任董事
2、现任董事辞职
3、公司委任新董事



二、 更换董事的程序
 

当公司辞退现任董事或现任董事辞职、公司委任新董事时,股东通过辞退现任董事或接受现任董事辞职的决议案。如果需委任新董事,则同时通过委任新董事的决议案



三、 董事辞职、委任的生效日期
 

公司章程订明由董事中一人或数人执行业务时,该董事不得无故辞职,股东亦不得无故使其退职。


董事的辞职生效日期为起提出辞职的日期或其辞职信指定之日期。委任新董事的生效日期为股东决议案指定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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