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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有限公司维护指南第三部分-股东出资转让

台湾有限公司维护指南


如非另有说明,本指南所述“台湾公司”,系指根据台湾《公司法》及《商业登记法》设立登记的有限公司。
本指南专为本事务所之客户而编制。旨在给予拟在台湾设立登记公司之人士,对《公司法》就设立登记公司之要求有基本认识。本指南所提供的,仅属一般性参考数据,如有疑问或希望获得更详尽的数据,可直接征询本会计师事务所。
如客户希望了解台湾公司设立登记后的各项维护责任,可以参阅本事务所编制的“台湾公司维护指南§。
本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广泛及私人性有关公司设立、审计、税务、会计等服务,并提出改善财务管理之意见。


本会计师事务所诚意为阁下提供最新资料及优良服务。



 

启源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执业会计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第三部分 股东出资转让

一、 股东出资转让变更程序
 

第一步:若为股东出资转让,应经原股东过半数之同意,股东同意书应由同意之股东、新加入股东及退股股东亲笔签名,不同意之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如不承受,视为同意转让,并同意修改章程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事项;若为有限公司董事出资转让,则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股东;
第二步: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同意修正公司章程;
第三步: 向经济部办理股东出资转让之变更登记;
第四步:向国税局办理公司变更之营业人变更登记;



二、 股东出资转让注意事项
  1.公司董事非经其他全体股东同意,不得以其出资之全部或一部份,转让于他人。
2.若转让之股东为外资股东,需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报备后始可转让。
3.若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将股东之出资额转让于他人时,应通知公司及其他全体股东,于二十日内,前述方式,指定受让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让人不依同一条件受让时,视为同意转让,并同意修改章程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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