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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监局关于向社会转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事项的公告

市安监局关于向社会转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事项的公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函[2013]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34号)及《市编办关于尽快落实行政审批事项转移工作的函》(深编办函[2014]508号)要求,我局将于近期启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转移工作。凡有意参与、并具备条件的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行业组织均可申报。

一、 资格要求:
  (一) 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 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 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 具备承接该职能所必需的场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 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好,3年内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
  (六) 具有安全生产行业代表性。
  (七) 实现行业自律管理,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
  (八)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申报内容:
  (一) 承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职能申请表”(详见附表)一式3份(正反面打印);
  (二)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 被授权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 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税务登记证及税务机关出具的2012-2014年度完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证明;
  (六) 承接该项职能所必须的场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资料,专职工作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及社保(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 承担此项工作初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场地、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标准、程序和内控制度等)。
  (八) 2012-2014年度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九) 荣获部、省、市等荣誉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证明材料;
  (十一) 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 近三年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授权、委托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的委托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三) 承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任职资格认定”工作方案(包括人、财、物的配置及保障等);
  (十四) 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支出情况;
  (备注:第1至第8项为必须提供,如已被深圳市民政局认定为具备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市级社会组织,第2、3、4、5、8项可不用提供;所有复印件须加盖社会组织印章)。

三、 申报截止时间:
  2015年2月13日
   
 四、 申报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5008号民防大厦325室
   
五、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张晋平  0755-83913048
   
附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职能申请表
2.申请单位相关技术人员情况表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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