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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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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台湾公司营业税的问题

Q1:水、电、瓦斯、电信公司等公用事业所开立之收据可否扣抵?
A1:载有买受人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之水、电、瓦斯、电信等公用事业开立
载有营业税额之收据扣抵联可以扣抵。
 
Q2:营业人给付员工之旅行费用、生日礼品、慰劳品、康乐活动等费用,而支付的进项税额可否申报扣抵?
A2:营业人支付员工康乐活动费用、员工旅行费用、员工生日礼品、员工因公
受伤之慰劳品、员工婚丧喜庆之礼品,均属营业税法规定之酬劳员工个人
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Q3:营业人为招揽人才,于人力银行网站刊登人事求才广告,取得凭证之进项税额,能否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A3:营业人为招揽人才,于人力银行网站刊登人事求才广告,取得符合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之凭证者,其进项税额应准予申报扣抵销项税
额。
 
Q4:营业人以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应取具那些凭证?
A4:应具有载明其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之下列凭证:
    (1)购买货物或劳务时,所取得载有营业税额之统一发票。
    (2)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规定视为销售货物,
      或同条第4项凖用该条款规定视为销售劳务者,所自行开立载有营业税
      额之统一发票。
    (3)其他经财政部核定载有营业税额之凭证。
 
Q5:营业税申报缴纳期限之规定为何?
A5:(1)申报缴纳的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于次期开始
15日内申报上期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但外销适用零税率者,
得申请1个月申报1次。
(2)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我国境内无固定场所而有销售劳务
者,由买受人于给付报酬之次期开始15日内计算营业税额缴纳之,惟该劳务买受人购买之劳务,每笔给付报酬总额在新台币3千元以下者,免缴纳营业税。
(3)在我国境内无固定场所而有代理人之外国运输事业销售劳务者,由代理
人于载运客、货出境之次期开始15日内,计算营业税额申报缴纳。
(4)外国技艺表演业,于次期开始15日内申报缴纳,但在同地演出期间不超
过30日者,应于演出结束后15日内报缴,须于报缴期限届满前离境者,
其营业税应于离境前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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