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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所得税的问题

Q1:营利事业所得税的课征范围如何?
A1:(1)凡是在台湾境内经营的营利事业,应依所得税法规定,课征营利事
业所得税。
(2)营利事业之总机构在台湾境内者,应就其台湾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
  得,合并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但其来自台湾境外之所得,已经依照所
  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的所得税,可以由纳税义务人提出所得来源国税
  务机关发给的同一年度纳税证明,并取得所在地台湾使领馆或其他经台
      湾政府认许机构之签证后,自其全部营利事业所得结算应纳税额中扣 
      抵。扣抵的金额,不得超过因加计其国外所得,而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
      所增加之应纳税额。国外分支机构或营业代理人有亏损者,也应该并同
      国内总机构合并计算。
(3)营利事业之总机构在台湾境外,而有台湾来源所得者,应就其台湾境内
  的营利事业所得,依法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Q2:那些单位应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
A2:凡在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之营利事业,以及所得税法第
4条第1项第13款规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附属作
业组织(政党自95年度起应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均应依法办理结算申
报。
 
Q3: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于何时向何处办理申报?
A3:凡会计年度采历年制(1/1~12/31)的营利事业,应于每年5月1日起至5月
    31日止,填具结算申报书,向申报时登记地之稽征机关办理上一年度营利
    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采特殊会计年度的营利事业,申报期限比照历年制
    推算。例如采7月制会计年度的营利事业应在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
    办理结算申报。
 
 
 
Q4:所得税法对营利事业的会计年度如何规定?
A4:营利事业的会计年度应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习惯
或营业季节之特殊情形,可在报经该管稽征机关核准后变更起讫日期。营
利事业报经稽征机关核准变更其会计年度者,应于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
将变更前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向主管稽征机关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
报。
 
Q5:营利事业营业期间不满1年,其所得额应如何计算?
A5:营利事业营业期间不满1年,应将其所得额,按实际营业期间相当全年之
比例换算全年所得额,依规定税率,计算全年度税额,再就原比例换算其
应纳税额。营业期间不满1个月者,以1个月计算。以上所称「营业期间
不满1年」,是指营利事业在年度进行中,新设立或因故停业或歇业而言。
对于清算所得及因违反税法规定,经稽征机关依法勒令停业处分者,不适
用营业期间不满1年换算所得额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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