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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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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营利事业税的问题

Q1:公司与其100%持股之子公司合并其相关课税规定为何?
A1:公司与其100%持股之子公司合并,其合并存续之母公司于合并时取得合
    并消灭之子公司净资产超过其对消灭公司出资额部分,应视同合并灭之子
    公司分配予母公司之股利所得(投资收益),依规定课征所得税,并以合并
    基准日为分配日,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其可扣抵税额,倂同股利或盈余分
    配。
 
Q2:税额扣抵比率之计算相关规定为何?
A2:营利事业于股利或盈余分配日已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税额扣抵比率及股东
    可扣抵税额,嗣因计算该比率之分母帐载累积未分配盈余账户余额所含各
    该年度之损益计算项目,有依商业会计法及财务会计准则公报关于会计变
    动及前期损益调整之处理准则规定,调整发现错误(含短报或漏报所得)年
    度之期初保留盈余情事时,仍应以其股利或盈余分配日之帐载累积未分配
    盈余账户余额为准,无需重新计算各该年度之税额扣抵比率及股东可扣抵
    税额。
 
Q3:公司以减资方式弥补以往年度亏损者是否得列为未分配盈余之减项?
A3:依据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营利事业以当年度之未分配盈余弥补以
    往年度亏损者,其实际弥补以往年度累积亏损之数额,得列为计算当年度
    应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倘若公司已于股东
    会决议已减资方式弥补,依法自不得列为计算当年度应加征10%营利事业
    所得税之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Q4:两税合一制下公司分配盈余所属年度之认定为何?
A4:实施两税合一制后,为计算依所得税法规定应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之
    当年度未分配盈余,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于分配股利或盈余时,应采个别
    办认方式,在其86年度以前所累积之可分配盈余数额、87年度或87以后
    各年度可分配盈余数额之限度内,自行认定其分配盈余所属之年度。
 
Q5:盈余分配得计入未分配盈余减项之规定为何?
A5:依所得税法规定,营利事业已由当年度盈余分配之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
    得作为计算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惟应以截至该年度之次一会计年度结
    束前,已实际发生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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