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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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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题

Q1:营利事业停业期间是否仍应依规定办理结算申报?
A1:暂停营业之营利事业,依规定亦应于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
    结算申报书向所辖国税局办理申报,如未于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申报,经
    稽征机关核定有应纳税额者,依所得税法规定,将会被加征滞报金或怠报
    金。
 
Q2:营利事业得列报广告费之项目有那些?
A2:下列各项得依规定列报为广告费:
(1)报章杂志之广告。
(2)广告、传单、海报或印有营利事业名称之广告品。
(3)报经稽征机关核备之参加义卖、特卖之各项费用。
(4)广播、电视、戏院幻灯广告。
(5)以车辆巡回宣传之各项费用。
(6)彩牌及电动广告,其系租用场地装置广告者,依其约定期间分年摊
提。
(7)赠送样品、销货附赠物品或商品馈赠,印有赠品不得销售字样,含有
广告性质者,应于账簿中载明赠送物品之名称、数量及成本金额。
(8)代理商之样品关税与宣传广告等费用,非经契约订明由该代理商负担
者,不予认定。
(9)样品进口关税与宣传费等,如经国外厂商汇款支付者,代理商不得再
行列支。
(10)营建业样品屋之成本。其有处分价值者,应于处分年度列作收益处
理。
(11)营建业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广告费,应由地主与建主按其售价比例分
摊。
(12)赞助公益或体育活动,具有广告性质之各项费用。
(13)其他具有广告性质之各项费用。
 
Q3:营利事业赠送样品或销货附赠物品,除取具合法凭证外,还须办理那些手
    续,才能列作广告费?
A3:营利事业从事广告宣传活动赠送样品或销货附赠物品或商品馈赠时,应印
    有赠品不得销售字样,且应于账簿中载明赠送物品之名称、数量及成本金
    额,才符合认列广告费要件。
 
Q4:营利事业列报捐赠须取得何种原始凭证?
A4:列报捐赠之原始凭证说明如下:
    (1)购入供作赠送之物品应取得统一发票,其属向核准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
    模营利事业购入者,应取得普通收据,并以购入成本认定捐赠金额;其系
    以本事业之产品、商品或其他资产赠送者,应于账簿中载明赠送物品之名
    称、数量及成本金额,并以产品、商品或其他资产之帐载成本,认定捐赠
    金额。
    (2)捐赠应取得受领机关团体之收据或证明;其为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
    选人之捐赠,应取得监察院所定格式开立之受赠收据。
    (3)依运动产业发展条例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规定所为捐赠,应依规定取
    得相关证明文件。
 
Q5:营利事业举办员工旅游、摸彩、聚餐之支出是否可列支费用?
A5:营利事业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并依规定提拨职工福利金者,其举
    办员工旅游、摸彩等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应先在福利金项下列支,其超出
    部分,确实是由营利事业负担者,可以其他费用项目列支。而员工聚餐费
    用,也应先在福利金项下支付,不足时,再以其他费用项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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