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关于我们服务范围下载中心常见问题联系我们启源论坛

    快速通道

台湾商务服务
当前位置 : 首页 >> 服务范围 >> 台湾商务服务
 
营利事业税的问题二

Q1:营利事业兑换盈益应于何时列计收益?
A1:(1)兑换盈益应以实现者列为收益,如因汇率调整而发生之账面差额,免列
为当年度之收益。
(2)兑换盈益应有明细计算表以资核对。有关兑换盈亏之计算,得以先进先
出法或移动平均法之方式处理。
(3)营利事业国外进、销货,其入账汇率与结汇汇率变动所产生之收益,应
列为当年度兑换盈益,免再调整其外销收入或进料、进货成本。
 
Q2:营利事业之商品、原料、物料报废销毁,应如何办理?
A2:(1)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因过期、变质、破损或因呆滞而无法出
售、加工制造等因素而报废者,除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
查核签证报告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者外,应于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
报请该管稽征机关派员勘查监毁,或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取具证明文件,
核实认定。
(2)生鲜农、鱼类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因产品特性或相关卫生法令
规定,于过期或变质后无法久存者,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
税查核签证报告核实认定报废损失。
 
Q3:营利事业依规定应于何时自他人取得原始凭证或给予他人原始凭证?
A3:营利事业发生对外营业事项,包括营利事业之货物、资产、劳务等交易事
项,应该于对外营业事项发生时,自他人取得原始凭证,或是给予他人原
始凭证,前者如取得进货发票,后者如给予销货发票。以因特网或其他
电子方式开立、传输或接收之原始凭证,应储存于媒体。
 
Q4:营利事业的会计凭证依规定须载明那些事项?
A4:营利事业各项外来凭证或对外凭证,应记载交易双方之名称、统一编号、
    交易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额、营业税额,并且加盖印
    章。外来凭证如果是个人出具的收据,除了应载明上述事项外,并应载明
    出据人之身分证统一编号。但对外凭证如开立给非营利事业者,除法令另
    有规定或买受人要求以外,可以不必填载买受人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
    前述外来凭证或对外凭证属使用电子计算器统一发票或以因特网或其他
    电子方式开立、传输之电子发票者,开立人得打印其名称、地址及统一编
    号于营业人盖用统一发票专用章栏内,免加盖印章。至于营利事业发生内
部会计事项,应有载明事实、金额、立据日期,及立据人签章之内部凭证。但是期末调整及结账事项,以及结账后转入次期的账目,可以不检附原始凭证。
 
Q5:营利事业未依规定取得凭证或给予凭证,会受到什么处罚?
A5:营利事业依法规定应给予他人凭证而未给予,或者应自他人取得凭证而未
取得者,应就其未给予凭证或未取得凭证,按照稽征机关查明认定之总
额,处以5%的罚款,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100万元。如属销货
者,稽征机关并可按当年度当地同时期同业帐载、或新闻纸刊载、或其他
可资参证之该项货品最高价格,核定其销货价格;如属进货者,稽征机关
可按当年度当地该项货品之最低价格,核定其进货成本。


暂无数据!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