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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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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税务问题

Q1:营利事业利用外务员之机动车辆,由营利事业负担之有关费用如何认列?
A1:营利事业因业务之实际需要,与其雇用之外务员订立合约,利用外务员自
    有之机动车辆访问客户推销产品,经约定由营利事业补贴之汽油费、修缮
    费、停车费、过桥费等,可凭合约及有关原始凭证核实认列为该事业之营
    业费用,免视为外务员之薪资所得,但不包括车辆之牌照税、保险费及折
    旧。
 
Q2:营利事业列支制造费用及营业费用,所取具小规模营利事业普通收据限额
    之规定为何?
A2:营利事业列支制造费用及营业费用,如系取得小规模营利事业出具之普通
    收据,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其全年累计金额以不超过当年度
    经稽征机关核定之制造费用及营业费用之总额千分之三十为限,超过部
    分,不予认列。
 
Q3:营利事业投资境外金融商品之海外所得是否应并计课税?
A3:营利事业透过台湾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境外基金、债券、票券等金融商品获
    取之孳息为海外利息所得,而处分该金融商品之利得则属海外财产交易所
    得,无论所得金额多寡,均应依所得税法规定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此与个人每一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合计在新台币100万元以上者,才须并
    计个人基本所得额申报不同。
 
Q4:公司购买股东会纪念品之进项税额是否得扣抵销项税额?
A4:每年5、6月往往都是股东会的旺季,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大多会赠送股东
    纪念品,其纪念品属与推广业务无关之馈赠,依据营业法及其施行细则之
    规定,系属交际应酬之货物或劳务,因此,公司购买股东纪念品之进项税
    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Q5:营业人销售未依法核准之国外公司证券是否应课征营业税?
A5:营业人销售未经政府核准得公开募销之国外公司发行证券,因非属证券交
    易税课征范围,既未课征证券交易税,即无免征营业税之适用,故营业人
    销售上述有价证券应依法课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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