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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2018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2018


 

2018年8月31日,中国政府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称“新个税法”)。这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修正。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首次引入综合征税概念,被视为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历史上最为重大的修正。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下称“综合所得”)将被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按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且还须在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的纳税方式保持不变,仍旧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经调整之扣除额及税率会率先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自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将会先行施行新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税率,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人民币5,000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启源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尽快审阅工资及申请流程,与其外籍雇员及本地雇员就相关改变进行沟通,以确保其运作可以顺利过渡至符合新个税法之规定。中国居民个人应妥善更新或保存其租赁合同,教育费用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凭证,从而可以享受新个税法提供的种种优惠。

一、 居民身份的概念和判定标准
 

本次修正引入了居民个人及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来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一个纳税年度内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


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纳税人: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表1 – 纳税人类别比较表

修正前


修正后


纳税人分为两类


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



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实行综合征税方式
 

原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修正后的新个税法将应税所得分为9类。


同时,税法对其应税所得分类进行了合并及调整,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

表2 – 所得分类比较表


修正前


修正后


应税所得分为11类


应税所得分为9类


1


工资、薪金所得


1


工资、薪金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2


经营所得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


3


劳务报酬所得


5


稿酬所得


4


稿酬所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


7


财产租赁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


8


财产转让所得


10


偶然所得


9


偶然所得


11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根据新个税法之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被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及及其他各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税之计算办法详见下表3。

表3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比较表

修正前


修正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 综合所得税率及税阶
 

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原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


新个税法扩大了原税法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4– 综合所得税阶及税率表


级数


全月 (人民币元)


全年 (人民币元)


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A)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 (A)


速算扣除数


1


≤3,000


0


≤36,000


0


3%


2


3,000<A≤12,000


210


36,000<A≤144,000


2,520


10%


3


12,000<A≤25,000


1,410


144,000<A≤300,000


16,920


20%


4


25,000<A≤35,000


2,660


300,000<A≤420,000


31,920


25%


5


35,000<A≤55,000


4,410


420,000<A≤660,000


48,510


30%


6


55,000<A≤80,000


7,160


660,000<A≤960,000


78,760


35%


7


>80,000


15,160


>96,0000


166,760


45%




四、 经营所得税率及税阶
 

根据新个税法,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以原税法中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之税率为基准,税率由5%至35%。但是,税阶大幅向上调整,例如,适用35%的应纳税所得额由现时之人民币10万元调高至50万元。


表5 – 经营所得税阶及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A) (人民币元)


税率


1


≤30,000


5%


2


30,000<A≤90,000


10%


3


90,000<A≤300,000


20%


4


300,000<A≤500,000


30%


5


>500,000


35%



五、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人民币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人民币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新个税法将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人民币60,000/年,换算后的基本减除额为人民币5,000元/月。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享有附加减除费用人民币1,300元/月(表6)。


上述经修正之起征点及税率将会先于新税法生效前开始实施。具体而言,自 2018年10月1日起,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人民币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上列表4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

表6 – 标准减除费用比较表





1



每月人民币3,500元



1



每月人民币5,000元(每年人民币60,000元)



2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附加减除费用为人民币1,300元/月



2



取消附加减除费用



六、 专项附加扣除
 

本次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除了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及保留社保保险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外,还增加了附加专项扣除项目。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上述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有待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



七、 评税、缴纳及申报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这和原个税法所规定次年1月31日的申报截止期相比进行了延长。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八、 移民税款清算
 

根据新个税法,如果纳税人因移居境外而需要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九、 增加反避税条款
 

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反避税规定,引入一般反避税、关联交易反避税及类似企业所得税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纳税人如果有以下情况,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


1、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 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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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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