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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台港澳人員在深就業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台港澳人員在深就業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保障台港澳人員在本市工作期間參加社會保險的需求,根據《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5〕第26號),結合本市實際,現將台港澳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台港澳人員,是指按規定向我市勞動保障就業部門申請辦理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未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並在本市工作的人員。


二、與本市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台港澳人員,可根據本市現行的社會保險法規、規章,按照非深圳戶籍員工參保的有關規定,參加本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及工傷保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三、用人單位可持台港澳人員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以及就業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參保手續與本單位內地員工一致。台港澳人員以通行證號碼作為開立《勞動保障卡》等參保證卡的必要識別碼。


四、台港澳人員在內地流動,當地有社會保險機構並予以接收的,按我市非戶籍參保員工的相應轉移辦法處理。離開本市未辦理結轉手續,重新返回本市就業並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在本市的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可以累積計算。


五、台港澳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前與本市企業解除勞動關係,辦理了就業證註銷手續並離開內地的,社會保險關係終止,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積累額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實際結餘額退還本人。


六、用人單位與聘雇的台港澳人員之間發生社會保險方面爭議,可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七、在本市就業的外籍人員的社會保險參照本通知執行。外籍人員所在國與我國簽定有社會保險互免協定的,按協定規定辦理。


八、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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