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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網上商事登記暫行辦法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深圳經濟特區網上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

深市監規〔2013〕16號


各有關單位:


  爲了提高商事登記效率,規範網上登記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深圳經濟特區網上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3年7月29日


  深圳經濟特區網上商事登記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了提高商事登記效率,規範網上登記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電子簽名法》)、《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深圳經濟特區內網上商事登記活動。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網上商事登記,是指申請人辦理商事主體名稱核准、設立登記、變更(備案)登記、注銷登記等商事登記時,通過互聯網提交電子申請材料,商事登記機關實行網上受理、審查,頒發電子營業執照或電子登記通知書,保存電子檔案的全流程電子化登記模式。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深圳經濟特區網上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 申請人辦理網上商事登記時,應當對提交的電子申請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網上商事登記辦理流程分爲:申請人注册、申請、商事登記機關受理、審核、决定和存檔等環節。


  第六條 申請人首次辦理網上商事登記時應當在商事登記機關的門戶網站上進行用戶注册,填寫真實、準確的基本身份信息,幷使用數字證書進行身份確認。


  第七條 申請人完成用戶注册幷登錄後,選擇擬辦理的業務類型,填寫相應的申請表格、章程、股東决議、任免文件等電子申請資料,幷由所有需要簽名的人進行電子簽名後提交申請。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使用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發放的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


  申請人也可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由銀行及其他機構發放的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


  第九條 在深圳經濟特區登記的商事主體,經有權簽字人授權,該商事主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可按照第八條的規定進行電子簽名。


  第十條 申請人一經電子簽名,即視爲其親自提交了電子申請材料和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幷認可電子申請材料中的內容。


  第十一條 商事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况在有關規定時限內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幷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决定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及時間;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錯誤的、以及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幷决定不予受理,同時告知申請人需要更正或補正的全部內容,更正或補正後可再次提交,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决定予以受理;


  (四)不屬於商事登記範疇或者不屬於商事登記機關登記管轄範圍的事項,應當决定不予受理,幷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十二條 商事登記機關對决定受理的申請材料,應當在有關規定時限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記决定的,應當頒發電子營業執照或出具電子登記通知書。作出不予登記决定的,應當出具電子登記駁回通知書,注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幷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登記通知書和電子登記駁回通知書等經過商事登記機關電子簽名的電子文件,具有與紙質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商事登記機關頒發的電子營業執照應當保存在其門戶網站上,申請人可登錄該網站免費查詢其電子營業執照及相關信息,幷可複製使用。


  商事登記機關也可將電子營業執照載入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發放的電子公共服務數字證書,可供在已開通電子政務相關功能的政府部門辦理業務時使用,由申請人自願申領。


  第十五條 商事登記機關可依申請人申請頒發紙質營業執照或紙質登記通知書。


  申請人辦理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以及辦理注銷登記的,如果原已領有紙質營業執照,應當繳回商事登記機關;未繳回的紙質營業執照,由商事登記機關在其門戶網站上公告作廢。


  第十六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檔案管理制度的規定妥善保存商事登記電子檔案。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保證申請人持有的數字證書的信息安全,未經申請人同意,不得泄露或用做除身份認證功能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實行網上商事登記:


  (一)申請人無法實現電子簽名的;


  (二)申請人不能網上提交申請材料的;


  (三)申請人辦理遷入遷出登記業務的;


  (四)暫不具備網上商事登記條件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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