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資公司詳細登記程序
|
|
外資公司註冊流程圖
詳細登記程序
(1)投資項目的報告與審批
(a)設立中外合營公司的中方合營者在選定投資項目和外方合營者後,根據中外雙方初步達成的意向,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經中方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轉報審批機構批准後,中外雙方對投資項目的可行性作進一步的研究和科學預測,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該報告是中外雙方在有關投資項目經濟、技術、財務、生產設施、管理結構、合作條件和產品銷售等方面達成一致意見的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程序與“項目建議書”相同。
(b)外國投資者在提出設立外資公司的申請之前,應向擬設立外資公司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提出有關投資項目的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外資公司的宗旨;經濟範圍、規模;生產的產品及內外銷比例;使用的技術設備;用地面積及要求;需要用水、電、煤、煤氣或其他能源的條件及數量;對公共設施的要求等。地方政府應在收到該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答覆外國投資者。此類報告不是投資項目的立項報告,地方政府的書面答覆也不是立項審批,而是對外國投資者所提出的條件和要求的答覆。
(2)申請公司名稱登記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公司,應在公司合同、章程審批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名稱登記。
申請名稱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a)組建外商投資公司負責人簽署的名稱登記申請書:
(b)“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准文件或有關設立外資公司的報告和地方政府的書面答覆;
(c)中外投資者所在國(地區)政府出具的企業合法開業證明以及外國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外商投資公司的名稱登記核准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核發名稱登記核准通知書。外商投資公司可在合同、章程中使用經核准的公司名稱,但不得在公司登記之前以該名稱開展經營活動。外商投資公司的名稱登記核准一年內未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的,該名稱自動失效。
(3) 報送正式申請文件
(A) 申請設立中外合營公司,由中國合營者負責向審批機構報送下列正式文件:
(a)設立合營公司的申請書;
(b)“可行性研究報告” ;
(c)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公司協議、合同和章程;
(d)合營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e)中方企業主管部門和合營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對設立該合營公司簽署的意見。
上述各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a)、(b)、(c)項文件可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B)申請設立外資公司,由外國投資者通過擬設立外資公司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向審批機構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
(a)設立外資公司申請書;
(b)“可行性研究報告”;
(c)外資公司章程;
(d)外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人選)名單;
(e)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f)地方政府的書面答覆;
(g)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
(h)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上述(a)、(c)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b)、(d)、(e)項可以用外文書寫,但應附中文譯文。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公司,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4)審批
審批機關應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十天內決定批准與否。如發現上述文件不齊備或有不當之處,可要求限期補報或修改。
審批機構對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公司的審批,應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四十五天內決批准與否。審批機構審查批准後,頒發《批准證書》。
(5)開業登記
外商投資公司申請開業登記應提交如下主要文件:
(a)《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書(表)》;
(b)外商投資公司的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准證書和批准文件;
(c)“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准文件;
(d)投資各方的合法開業證明;
(e)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
(f)外商投資公司的董事會名單及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的委派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員的身分證明;
(g)外商投資公司需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證件,指根據外商投資公司的具體情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上述規定以外的文件。例如,建設、生產條件已經落實的證明(包括中方投資的資金來源證明、重要原材料的供應證明、廠房租賃協議等);外商投資公司所在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出具的供水供電、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和土地使用等方面的認可、承諾文件。外國個人投資開設公司的還需提交本人護照的副本和其他身分證明等。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認為申請登記的外商投資公司的設立程序符合法律規定,申請登記提交的文件完備、符合要求,登記的項目內容符合《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即可在受理登記後一個月內予以核准登記。對核准登記的外商投資公司,登記機關向其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它是外商投資公司依法註冊,取得中國企業法人資格的憑證。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外商投資即告正式成立,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6)外商投資公司分支機構的登記
已開業並繳足註冊資本的外商投資公司,可根據其業務需要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經營部、銷售部、代表處等分支機構。此類分支機構是非獨立核算的、全部資金為該外商投資公司所有的派出機構。其設立程序是:
(a)向原審批機構提出申請;
(b)經批准後,按變更登記程序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增加分支機構的變更登記;
(c)變更登記核准後,原登記機關向分支機構所在地具有核准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核准增加分支機構的變更登記函;
(d)申請分支機構登記。登記機關批准登記後,根據分支機構的性質頒發不同的證件。對經營性機構,如分公司(分廠)、經營部、銷售部等,頒發營業執照。對非經營性機構,如辦事處、代表處等,頒發註冊證。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