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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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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2.机动车适用税额

类别

项目

计税标准

全年税额

备注

 

乘人汽车

每辆

320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每吨

60

 

 

摩托车二轮

每辆

60

 

 

三轮

每辆

80

包括机动车三轮客车

 

轻便摩托车

每辆

20

 

 

 

 

 

 

 

汽车拖车乘人

每辆

224

 

 

载货

每吨

42

包括拖拉机拖车

 

临时牌

照每十天为一期,每期按该种车辆税额百分之三计征,不满十天亦以十天计算。

  3.计税标准
  车船使用税根据车船的种类、、性能等分别确定计税标准,如机动车:乘人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汽车拖车乘人按辆计税;载货汽车、汽车拖车载货按载重吨位计税。
  4.纳税期限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单位纳税每年上半年税款在五月份缴纳,下半年税款在十一月份缴纳。个人每年41日至630日一次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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