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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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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
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3.
课税对象及所得来源

  (1)课税对象: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
  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
  (2)所得来源: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4.
税目税率表。

  (1)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

5.
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计算公式如下:
  (1)制造业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商业
  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3)服务业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4)其它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6.
成本费用列支规定和年度亏损弥补

  (1)年度亏损弥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成本费用列支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①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②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③资本的利息;
  ④各项所得税税款;
  ⑤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⑥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⑦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⑧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⑨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⑩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它支出。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有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3)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准予列支。

  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4)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5)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6)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准予列支。

  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7)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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